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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第748號釋憲文,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在通知佈告後2年內,修改相幹功令。大法官黃虹霞、吳陳繯提出不同意見書,表達分歧意見。

黃虹霞之部門不同定見書,陳說她贊成溝通性別之二人有權自立決意永遠結合關係,彼此攙扶,應以法律對此種連系賜與恰當護衛。她贊成滿 20 歲者,依法有完全行為能力,有權自立決定為或不為特定功令行為,包括結不立室、與誰(何一異性)成親,也包孕與異性別或同性別之人成立婚姻之外一時或永遠連系關係。
但她不同意本件诠釋中關於婚姻自由部門闡述、不異性別二人之永遠連系關係與異性別二人之婚姻係等無不同,及不能以是否有自然生育子女可能作為對二者為差別待遇之依據。
她並說,釋字第 554 號注釋文開門見山,揭露婚姻及家庭係社會形成與成長之基礎。試問:無天然生育後代可能之同性別二人之結合若何得為社會構成與成長之基礎?婚姻章是民法親屬編之一章,由立法編制可知:婚姻確係親屬關係之基本,所有親屬關係因婚姻關係而衍生;其衍生之常態浮現體式格局不恰是因婚姻而自然生育後代嗎?
吳陳鐶則提出不同定見書,理由包羅認為台北市當局之聲請不合劃定;受理本件臺北市政府之聲請,有違權利分立原則,使本院淪為各行政機關法律諮詢機構之腳色。
他主張,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限於一夫一妻,是不是調動,觸及整個社會及文化價值觀之更改,並不是一昧地仿效他國之作法便可,而應由代表全國民意之中央立法機關經過立法法式之間接民主法式或由全國民眾透過公民投票創制立法原則之直接民主法式決定之
吳陳鐶也認為,現行民律例定之婚姻以一男一女為限,大都定見反客為主、倒果為因,認婚姻自由不限於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均受憲法之保障,邏輯錯誤;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之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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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自: https://tw.news.yahoo.com/%E6%9C%AA%E4%BF%9D%E9%9A%9C%E5%90%8C%E5%A9%9A%E9%81%95%E6%86%B2-%E5%85%A9%強檔特價,物超所值,秒殺搶購,